職務犯罪嚴重危害國家政治穩定、經濟健康發展、社會公平正義,嚴重損害國家機關正常的活動和公正廉潔的信譽,給公私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甚至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由于其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職務、掌握一定權力而表現出其比一般犯罪更為嚴重,社會危害性更大的顯著特征。具體表現為:
一、危害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職務意味著責任,意味著管理,其對象涉及人數多,涉及面寬,如果職務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就會損害多數人生命財產的安全。如有關主管領導或工程管理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或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就會造成工程質量劣,豆腐渣工程等問題的發生,從而導致工程不能用,甚至倒塌造成人員傷亡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嚴重受損情況的發生.
二、造成公共財產的大量流失
貪污、挪用等職務犯罪嚴重違反國家的財經紀律及有關法律法規,往往造成公共財產的大量流失,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為貪污、挪用行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職權,掌握著數額較大的公共財產管理權、使用權等,如果他們私心嚴重,利欲熏心,就會不擇手段違法違紀,侵吞、動用公款,就會造成大量公共財產的流失,就會造成比盜竊、搶劫、詐騙等犯罪行為更為嚴重的公共財產損失。
三、腐蝕國家的肌體,危害國家的長治久安
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不僅嚴重腐蝕國家肌體和人們的靈魂,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降低國家和政府的聲譽,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且直接危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削弱國家的職能。同時,職務犯罪還必然阻礙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步伐,干擾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的貫徹和實施,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危害國家的長治久安。
會發生職務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一)政治素質低、精神文化空虛
職務犯罪的干部大多數沒有良好的思想基礎,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學習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響、侵蝕,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世界觀、人生觀錯位,價值觀扭曲,把一切向錢看的腐朽思想帶入執法領域中,把手中的權力視為交換的籌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把公正執法扔到了腦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丟掉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基本思想,動搖了理想信念。 在精神文化方面,權力腐敗助長腐朽沒落思想,瓦解人民群眾對現代化事業的信心,滋生對執政黨的政府的離心離德傾向。
(二)權力過于集中、缺少監督和制約
權力過分集中是我國黨政領導體制中傳統的弊端。早在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同志就指“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權力過分集中,過分集中往往把黨的領導變為個人領導。必然造成官僚主義,必然要犯各種錯誤”。固然,腐敗分子的墮落有其個人品質的原因,但是他們的腐敗活動既然發生于體制內,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認真檢討制度環境存在的內在的疏漏。無疑,正是過分集權的體制為某些掌權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過大的權力膨脹了他們的個人意志。而且,權力過分集中還使得糾正權力過錯的代價大大提高。1、權力過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約和監督。權力現象的一個客觀規律是,沒有制約的權力容易被濫用。在失控和約束不力的情況下,個人的意志常常會由于沒有壓力和牽制而輕易地進入權力過程,從而使用權人形成不謹慎甚至是隨意的精神狀態。由于缺乏制約機制作保障,權力行為的規范也往往流于形式,喪失應有的權威和嚴肅性,得不到真正的貫徹。江澤民同志說,權力被濫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會出現大問題。我國腐敗現象發生的現實直接地證明了這一點。雖然在黨政體制中有專職地監督各級權力的機構,但監督權和被監督權之間明顯失衡,使得監督機構的職能作用受到限制。權力運作的規律表明,權力越大、越關鍵,就越是應當予以規范和約束。而現實權力體制中的情況卻是相反,權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約和監督卻越弱。正因為制約監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無恐,肆意妄為。2、權利對權力的監控力不足。權利對權力的監控是現代權力制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這樣的制度尚未健全。權利對權力的制約缺乏有效的實現手段,公民權利行為組織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夠。在公職人員的選拔、業績評估和考察、權力違法的遏制以及權力受腐敗行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嚴密的權利參與和保障制度。
(三)法制觀念淡薄,沒有樹立良好的權力觀
職務犯罪的干部大多數沒有牢固樹立公正執法的思想觀念,在實際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覺遵照法律規定做到依法辦事。違法辦事的干部往往認為工作不會出問題,自己不會犯錯誤,就是發生了一些違紀違法情況,還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對工作缺乏高標準、嚴要求,不能兢兢業業對待每一項具體工作,最終導致執法犯法,后悔莫及。權力觀是領導干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集中體現,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決定著人的理想信念、價值標準和行為選擇,從某種意義上講,權力觀是觀察領導干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體的窗口。對領導干部來說權力就意味著責任和義務,權力是人民給的,是用來為人民服務的,但在翻滾涌動的經濟大潮中,有一些干部擺不正位置,政治覺悟不高,信念不足夠的堅定,免疫力不足夠的強,最終把權力當成謀私的工具,褻瀆了人民賦予的權力,走向了后悔的腐化墮落之路。
(四)工作機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數基層領導對干部職務違紀違法導致的各種問題認識模糊,加之受“難免論”、“難管論”的影響,行動上自然對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對違紀違法干部無原則地加以袒護和縱容。領導干部的一崗雙責制度,明確規定既要抓業務也要抓隊伍建設,但少數領導往往只顧壓任務定指標,忽視講紀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務指標數字,不檢查完成任務的方法和手段,不檢查制度規定的落實情況。因此,工作上滿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檢查;對違紀違法干部姑息遷就,缺乏嚴肅批評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層,缺乏滲透到每個環節的具體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啟動預防機制,處理上又失之于寬。監督制約機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來,各地各部門都普遍制定了相應的預防職務犯罪的規定、紀律、制度、辦法等,但在具體落實上,卻缺乏廣度和深度,沒有起到干部之間相互監督,部門之間相互制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