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根據這條規定,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就可能成為一種**,喪失其補償經濟損失、給予經濟幫助的功能。其二,有否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根本依據,缺乏保險利益要件的保險合同,自然不發生法律效力。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相關利益,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應當具備3個要素:(1)必須是法律認可并予以保護的合法利益。(2)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3)必須是確定的經濟利益。正確理解保險利益原則對各位投保人謹慎選擇投保方案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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