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根據國家發改委出臺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可認定為價格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價格欺詐的賠償標準是三倍,不夠500的要補足500.
相關知識:價格欺詐的表現形式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定價或者***指導價的。
總的來說,以不實價格騙取公民財物的行為,必須嚴懲,并給予相應賠償。補償標準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所以,價格最好寫清楚清楚,不要誤導消費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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