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配如何告小三破壞家庭?
原配是不能告小三破壞家庭的,因為一般情況下,不能只***小三破壞婚姻。因為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破壞婚姻的罪名,第三者插足他人的婚姻只會受到道德譴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軌方有給第三者錢財的話,原配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訟,要求第三者歸還錢財。目前,我國并沒有任何關于破壞婚姻的罪名,只有處罰小三的重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或者拘役。
二、小三得到的財產可以要回來嗎?
(一)小三得到的財產時夫妻關系存續間的共同財產,即使離婚后也可要回來。因為一方對婚姻期間對共同財產時沒有單方面處分權的。還有就是要看小三得到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是無權要回的。另一方是無權處分個人財產的。
(二)如果小三拿到的是分手費,根據上文所訴,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要回。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主張返還的,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處理。
三、重婚包括哪些情形?
1、法律重婚:是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是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重婚罪的犯罪分子一把會被判處兩年以下的***或者是拘役,但是重婚罪是屬于親告罪,即不***則法院不會主動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三破壞的是軍婚的,此時無論小三是否符合重婚罪,都會以破壞軍婚罪進行定罪量刑,一般是處三年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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