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貸款擔保人的定義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擔保分為常規保證擔保與連帶職責保證擔保兩種模式。靠前種是常規保證擔保:主要是在借款人無法償還剩余的債款時候由擔保人償還,簡單一點說就是最后掃尾的,不過必須提供借款人確實不能償還借款的依據才行,那么才能找擔保人來還清最后欠款。第二種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主要是借款人在沒有規定的期限時間內償還所有欠款的時候,擔保人必須代替借款人償還欠款。
二、法律規定的貸款擔保人的條件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5、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三、作為住房貸款擔保人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賬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他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或撤銷擔保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自然人擔保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并與受托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在做擔保人的時候最好是與關系好做擔保,及很清楚的知道他家庭情況以及收入來源財產等信息,能夠在規定的期限內償還欠款,這時候你才可以考慮給他做擔保人。如果是關系不怎么樣的,并且不了解對方家庭情況,還是不要順便做人家的擔保人以免以后惹上官司久不好了。如果你確實像幫助別人,那么你可以提出只做常規保證擔保人,到時候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時候,你自己也能保證自己最大利益。
法律嚴格規定貸款擔保人要求,一方面是保證貸款擔保人有經濟能力提供保證,另一方面也是在規制貸款市場,防止濫用貸款擔保人。即使關系在好了解在透徹也會有不為人知的風險,所以在做擔保人的時候一定要謹慎考慮,以免給自己家庭帶來不必要的危害。如遇貸款擔保方面法律問題,可咨詢的律師為您做出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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