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人是法定代理人嗎?
孩子的監護人不一定就是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的含義有所重疊,所以經常會產生誤會誤以為二者是同一個意思,實際上并不是。法定代理人需要履行的義務是包括在監護人需要履行的義務中的。
監護人的職責如下:
(1)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賠償金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承擔。
(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二、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區別是什么?
(一)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
監護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就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親屬、朋友或者有關單位擔任監護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隨著社會的發展,代理制度及其有關規則逐漸擴展適用于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主要包括:申請行為,如申請國家專利;申報行為,如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訴訟行為等。這些行為的代理,除適用特別法的有關規定外,一般都可以適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關規則。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是國家基于保護公民及維護社會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某些法律行為的制度,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可見,無論在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訴訟法律關系中,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監護人一旦確定,在民事活動或者訴訟活動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即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民事活動或者參加訴訟,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的稱謂不同,在范圍上并無區別。
(二)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場合不同,在訴訟法律關系中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范圍雖然是一致的,但他們分別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使用。
在當代的社會,監護人可能大家并不是特別的陌生,比如說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就應當是其父母,但是法定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在行業當中是有重疊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也是需要注意的,但是兩者法律概念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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